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济民一初字第25号 原告赵伟庆,男,197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石文香,系原告妻子。 被告济源市轵城镇东轵城村第十二居民组。 代表人张占亭,组长。 委托代理人常兴武,济源市承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赵伟庆诉被告济源市轵城镇东轵城村第十二居民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伟庆诉称:其系被告居民组居民。多年来因被告未调整承包责任田,一直没有分地。2012年因企业占地,在进行土地补偿款分配时,队里召开村民会议制定分配方案,对分配方案进行表决时,因分歧较大,意见不能统一,未能形成决议。在表决结论未确定的情况下,队干部以原告曾在单位上班为由否定原告的分款资格,私自决定将原告应分款项全额扣除,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其土地补偿款7000元。诉讼中原告称因书写起诉状时有部分金额没有计算,申请变更诉讼请求,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其卖地款和土地流转款2.5万元。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属于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的数额提起的民事诉讼,根据上述规定,本院应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赵伟庆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鲍东敏 代理审判员 王长在 人民陪审员 李清霞 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钱芳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