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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国旗与被告郑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济民一初字第288号 原告赵国旗,男,196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 被告郑彬,男,成年,汉族。 原告赵国旗与被告郑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
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济民一初字第288号
原告赵国旗,男,196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
被告郑彬,男,成年,汉族。
原告赵国旗与被告郑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2014年4月28日,本院依法由审判员鲍东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国旗诉称:2012年6月份,其经人介绍到被告承包的建业三期25#楼工地做二次构造木工,一直工作到2012年9月14日结束,剩余22000元工资其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现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资22000元。
被告未答辩,也未提供证据。
原告提供的证据为:2012年12月15日,被告出具的工资款证明一份。载明:赵国旗所在建业25#楼二次结构木工工资贰万贰仟元整。证明被告欠其工资22000元。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视为对原告提供证据放弃质证权利,且原告举证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
根据原告陈述及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2年12月1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工资款证明一份。载明:赵国旗所在建业25#楼二次结构木工工资贰万贰仟元整。该款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偿还。被告欠原告工资22000元,有被告出具的工资款证明为证,对该事实本院予以确认。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资22000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郑彬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赵国旗22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被告负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一并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鲍东敏
二〇一四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薛田莉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