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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高建国与被告济源市神州物流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济民一初字第428号 原告高建国,男,196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景慧,济源市轵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济源市神州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克井镇原昌村北。 法定代表人韩国伟,总经理。 委托
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济民一初字第428号
原告高建国,男,196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景慧,济源市轵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济源市神州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克井镇原昌村北。
法定代表人韩国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蔡和平,该公司员工。
原告高建国与被告济源市神州物流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开庭传票、诉讼风险提醒书等诉讼文书。2014年4月29日,依法由审判员鲍东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2014年7月11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景慧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建国诉称:2011年4月27日,其通过被告申请贷款,购买重型罐式货车,车牌号为豫U78168。其支付了10万元首付,后分期支付车款,车辆挂靠在被告处经营。2013年2月,其将剩余车款支付完毕,实际取得该车的所有权。其于近期得知,被告以该车为标的物,与他人又签订一份合同,严重侵犯其合法权益。现请求确认其与被告于2013年2月20日签订的购车合同有效。
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原、被告签订购车合同,原告要求确认双方之间的合同有效,被告也认为合同有效,双方对该合同的效力并不存在民事权利义务争议。原告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高建国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依法免于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鲍东敏
代理审判员  王长在
人民陪审员  李清霞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钱芳芳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