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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利敏与被告赵玉芬、魏应魁、赵永德所有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济民一初字第125号 原告黄利敏,女,1975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天坛中路938号院3号楼302室。 委托代理人段验军,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魏美鸽,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玉芬,女,1970
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济民一初字第125号
原告黄利敏,女,1975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天坛中路938号院3号楼302室。
委托代理人段验军,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魏美鸽,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玉芬,女,1970年5月出生,汉族,住济源市北海办事处三庄商住楼1号楼3单元501室。
被告魏应魁,男,1968年9月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赵玉芬、魏应魁的委托代理人齐波,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永德,男,194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梨林镇沙西村第一组。
原告黄利敏与被告赵玉芬、魏应魁、赵永德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6日立案受理。2014年2月12日依法由审判员鲍东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利敏及其委托代理人,赵玉芬、魏应魁的委托代理人齐波、被告赵永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利敏诉称:其和田雷生(又名赵雷生)于2012年5月14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被告赵玉芬系赵雷生姐姐,魏应魁系赵玉芬丈夫,赵永德系田雷生、赵玉芬父亲。其和田雷生结婚前,赵永德申购位于豫港花园B座一单元1002室的经济适用房一处,价款为227865元。该房的实际出资购买人为赵玉芬、魏应魁。因田雷生与前妻离婚后无房居住,赵玉芬夫妇将该房转售给其与田雷生。田雷生于2013年6月26日去世后,三被告毁约,拒不将上述房产交由其居住、使用,也不退还其购房款,现请求判令三被告返还其购房款227865元。
本院认为,田雷生死亡后,就该案纠纷有权提起诉讼的应为田雷生的继承人,原告为继承人之一,赵永德作为田雷生的父亲,也是继承人之一,原告将赵永德列为本案被告并要求承担返还购房款责任,属于诉讼请求不具体。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黄利敏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718元,免于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鲍东敏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钱芳芳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