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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成守伟诉被告郭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济民一初字第573号 原告成守伟,男,196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齐仁宣,济源市思礼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郭盛,男,197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姚云东,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
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济民一初字第573号
原告成守伟,男,196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齐仁宣,济源市思礼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郭盛,男,197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姚云东,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守伟诉被告郭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成守伟诉称:2013年9月3日被告郭盛带人擅自闯入原告成守伟所在的济源市东留村桥头办公室内,将金信投资老大食品营业部的临街玻璃门无故拆掉拉走。被告郭盛分三次共拉走老大食品玻璃门共计11扇,价值共计2.42万
元。老大食品因门被拆卸丢失烧鸡、成品猪蹄及粮中粮白酒二十余件,共计价值2.8万元。现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5.22万元。
本院认为,原告成守伟不能举证证明本案中的玻璃门及丢失物品属于其本人所有,故原告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成守伟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徐晶晶
代理审判员  司 维
人民陪审员  陶传霞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乔 欣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