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济民一初字第01821号 原告济源市邮政局。住所地:济源市济水大道西段北2号。 代表人刘宪申,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桂玲,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大王,男,196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 被告许海霞,女,196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马智勇,河南涛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济源市邮政局与被告郑大王、许海霞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济源市邮政局诉称,2013年6月20日13点58分,被告许海霞在原告处为被告郑大王存款89000元,因原告工作人员大意,误将存款数额填写为99000元,多为被告存了10000元,存款号为604990111201422000,该笔款项存款人已经支取。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要求返还10000元不当得利,被告拒不返还。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现金10000元。 本院认为,法律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案被告提供的转账凭单上盖章的是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市轵城镇支行,可以证明与被告发生存款业务关系的是该支行,原告名称为济源市邮政局,其不能提供与该支行是何种法律关系的有效证据,故不能证明其与本案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因此,济源市邮政局在本案中作为原告主张权利,不符合起诉条件,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济源市邮政局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徐晶晶 代理审判员 晋巧霞 人民陪审员 陶传霞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司 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