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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耿战生与被告任丝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济民一初字第534号 原告耿战生,男,1964年1月5日出生,汉族。 被告任丝,又名任小丝,女,成年,汉族。 原告耿战生与被告任丝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耿战生诉称:2010年其与
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济民一初字第534号
原告耿战生,男,1964年1月5日出生,汉族。
被告任丝,又名任小丝,女,成年,汉族。
原告耿战生与被告任丝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耿战生诉称:2010年其与被告经法院主持调解离婚,当时被告赌气离婚,并争夺女儿耿某某的抚养权,其无奈同意离婚,并放弃对女儿的抚养权。但离婚后被告带着女儿居无定所,又有病缠身,不能正常劳动,丧失经济来源,对女儿不能尽抚养责任,并于2012年以女儿名义向其追索抚养费。现要求依法判令婚生女耿某某归其抚养。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起诉要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具体地址,又拒绝交纳公告费,应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耿战生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徐晶晶
审 判 员  晋巧霞
人民陪审员  陶传霞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乔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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