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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卫军涛与被告济源市万瑞矿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济民一初字第790号 原告卫军涛,男,197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 被告济源市万瑞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守瑞,公司董事长。 原告卫军涛与被告济源市万瑞矿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
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济民一初字第790号
原告卫军涛,男,197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
被告济源市万瑞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守瑞,公司董事长。
原告卫军涛与被告济源市万瑞矿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及开庭传票。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卫军涛到庭参加讼,被告济源市万瑞矿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5月1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在其处借款20万元,并给其出具了借据。后经其多次催要,被告未还,现要求被告归还上述借款20万元及利息。
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万元,并给其出具了借条,该借条载明:“今借到卫军涛现金贰拾万元整(200000.00)侯守瑞”,该借条上加盖有被告的公章。该款至今未还。
本院认为:被告借原告款20万元,有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借条为证,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因双方未约定有利息,所以原告该要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济源市万瑞矿业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卫军涛2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被告负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一并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瑞清
人民陪审员  张立红
人民陪审员  杨 珉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薛田利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