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济民一初字第03009号 原告周观成,男,194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 被告陈小周,男,成年,汉族。 原告周观成与被告陈小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向被告依法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举证须知、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观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小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观成诉称:2013年11月5日,被告向其借款2万元,约定用款期限2个月。借款到期后,其多次向被告催要还款,但被告至今未还款。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2万元借款。 被告陈小周未答辩。 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提供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向其借款2万元。 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未质证。 认证意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定。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以及庭审中原告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3年11月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万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观成现金贰万元整。(用期两个月)陈小周2013.11.5号。该款至今未还。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2万元,有其给原告出具的借条为证,予以确认。因被告未还款,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2万元借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小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周观成借款2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负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一并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卫 云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史芳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