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济民一初字第03039号 原告薛战全,男,197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马智勇,济源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被告济源市承留镇南姚河西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冬,系该村主任。 被告济源市承留镇南姚河西村村民委员会第一居民组。 法定代表人王立明,系该组组长。 原告薛战全与被告济源市承留镇南姚河西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河西村)、济源市承留镇南姚河西村村民委员会第一居民组(以下简称河西一组)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向二被告依法送达了起诉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及开庭传票。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战全及其委托代理人马智勇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和其他蔬菜大棚户推选代表与二被告在2009年8月17日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后其租用的土地被征用为济源市第六中学建校。经济源市政府相关部门认定补偿其64551.7元,其认为该补偿款远远不能补偿其损失。后经蔬菜大棚户推选代表与河西一组和济源市第六中学签订补偿协议,每平方再补偿其45元,其的蔬菜大棚为1175.4平方米,其应得补偿款为134351.7元。二被告得到上述款项后,拒不将该款支付给其,现请求判决二被告归还其补偿款134351.7元。庭审中,其又称,其对市里和后来又与济源市第六中学签订的补偿协议补偿面积均有异议,认为给其补偿的面积小,其实际的面积大,应按实际面积补偿,其主张的134351.7元是按实际面积计算的。另称济源市第六中学的补偿款是否到位其不清楚。 本院认为:原告对其蔬菜大棚补偿款面积有异议,因该案涉及征地附属物补偿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所以应驳回原告的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薛战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987元,依法不予收取,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瑞清 审 判 员 卫 云 人民陪审员 陆传京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史芳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