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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和立奇与被告李庆利、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济民一初字第1846号 原告和立奇,男,1973年5月2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连世周,济源市天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崔小霞,工作单位同上。 被告李庆利,男,1969年5月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孙志刚,河南涛声
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济民一初字第1846号
原告和立奇,男,1973年5月2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连世周,济源市天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崔小霞,工作单位同上。
被告李庆利,男,1969年5月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孙志刚,河南涛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文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长安,河南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和立奇与被告李庆利、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太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和立奇诉称,2011年5月被告李庆利承包被告中太公司南水北调南阳标段五标工程,被告中太公司委托李庆利负责组织施工,被告李庆利让原告组织人员、机械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原告多次要求被告给付人工、机械费用。被告以上级款项未到位为由不予支付。2011年8月21日被告李庆利与原告结算后出具欠条一张,欠其121万元,要求被告支付。
本院认为:原告和立奇与被告李庆利、被告中太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鲁山县公安局向我院出具函件说明,中太集团向该局报案,认为李庆利与和立奇恶意串通,捏造虚假欠条,涉嫌诈骗,其局已经立案查处。该案仍在公安机关的侦破之中,故本院不予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和立奇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690元,依法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小奇
审判员  王利娟
审判员  张 勇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杨亚楠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