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济民一初字第805号 原告济源环球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永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姚劲松,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廉娜娜,女,1979年12月5日出生。 被告孔治国,男,1977年7月27日出生。 被告李江,男,1973年3月27日出生。 原告济源环球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公司)与被告廉娜娜、被告李江、被告孔治国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后,向原告环球公司送达了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及开庭传票,向被告廉娜娜、被告李江、被告孔治国分别送达了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及开庭传票。本院依法由审判员田家恺独任审判,于2013年6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环球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姚劲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廉娜娜、被告李江、被告孔治国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后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环球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姚劲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廉娜娜、被告李江、被告孔治国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环球公司诉称:2011年11月21日,其公司与廉娜娜签订一份汽车分期付款购车合同,约定:廉娜娜向其公司购买汽车一台,车价290000元,廉娜娜支付首付款20000元,剩余270000元由其公司先行垫付,廉娜娜按合同约定期限逐月向甲方还本付息,在购车之日起24个月内付清;借款月利率为10‰;廉娜娜应在每月28日前还本付息,如果迟延,廉娜娜应按所欠本金额承担15‰的违约金,同时,其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孔治国作为廉娜娜的配偶确认了购车行为,自愿共同偿还该债务。李江作为该合同的担保人自愿为廉娜娜的购车行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现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已超过5个月,廉娜娜尚欠购车款130000元及相应利息未付,已违反合同约定。要求依法解除其公司与廉娜娜签订的汽车分期付款购车合同;廉娜娜和孔治国共同给付购车款130000元及相应利息和违约金(利息按每月1300元、违约金按每月1950元从2013年1月开始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李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中,其公司放弃了要求解除其公司与廉娜娜签订的汽车分期付款购车合同的诉讼请求。 被告廉娜娜、孔治国、李江均未答辩。 原告环球公司提供的证据有: 1、其公司与廉娜娜2011年11月21日签订的汽车分期付款购车合同。证明廉娜娜向其公司购车一台,车价290000元,首付20000元,剩余270000元由其公司先行垫付,廉娜娜应在24个月内还本付息,月利息10‰,每月28日前还本付息,如迟延,廉娜娜应按所欠金额承担15‰的违约金。 2、孔治国2011年11月21日对环球公司签署的确认书。证明孔治国作为廉娜娜的配偶,愿意对廉娜娜所购车辆的欠款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3、李江2011年11月21日对环球公司签署的担保书。证明李江作为连带保证人,应对廉娜娜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4、其公司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13日期间收到廉娜娜车款的收据存根15份。证明截至2012年12月13日,廉娜娜付其公司购车款140000元及2012年12月31日之前的利息,付车款本金的同时付清相应利息,利息未出具收据,从2013年1月起未还本付息。 被告廉娜娜、被告孔治国、被告李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 本院认证如下:环球公司提供的证据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 根据认定的有效证据,结合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2011年11月21日,环球公司与廉娜娜签订了汽车分期付款购车合同,约定:廉娜娜向环球公司购买汽车;廉娜娜向环球公司支付首付车款20000元,剩余车款270000元,由环球公司先行垫付,廉娜娜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逐月向环球公司还本付息,本金10000元,月利率10‰,并且应当在购车之日起24个月内向环球公司付清;廉娜娜应在每月28日前还本付息,如果迟延,廉娜娜应按所欠本金额承担15‰的违约金,同时,环球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同日,孔治国以廉娜娜配偶的身份向环球公司签署了确认书,确认:本人同意廉娜娜将所购汽车抵押给环球公司,作为购车所欠款的抵押物;本人愿意同购车人共同参与对欠款的偿还,直到欠款本息全部偿还完毕。同日,李江作为廉娜娜的担保人签署了担保书,承诺:当购车人未按期还分期付款购车合同项内各项欠款时,承担连带责任;对购车人未按期偿付欠款而引起的一切相关损失及经济赔偿责任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为从购车合同终止之日起两年。之后,廉娜娜向环球公司支付了首付款20000元,环球公司依约向廉娜娜出售汽车一台,车号为豫HB0273和豫H205G挂。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13日期间,廉娜娜15次支付环球公司车款本金140000元及其相应的利息。从2013年1月起,廉娜娜未再支付环球公司车款本息。 本院认为:环球公司与廉娜娜签订的汽车分期付款购车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因合同约定廉娜娜应在每月28日前支付环球公司车款10000元本金及按月利率10‰计算的利息,而廉娜娜从2013年1月起未再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根据合同约定,廉娜娜应在购车之日起24个月内向环球公司付清全部车款本息,廉娜娜购买环球公司车的价款除首付20000元外为270000元,而廉娜娜在2012年的12个月里已支付环球公司车款本金14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故廉娜娜应在2013年的12个月里付清环球公司剩余车款本金13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如果前11个月按合同约定每月支付10000元及相应利息的话,则第12个月应支付20000元及相应利息。因廉娜娜从2013年1月起未再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直至2013年3月,已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再履行合同义务,故环球公司不仅有权要求廉娜娜履行已到期的债务,而且也有权要求廉娜娜履行未到期的债务。环球公司要求廉娜娜支付其公司车款本金13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利息以13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0‰从2013年1月开始计算。因合同约定如迟延还款应按所欠本金额承担15‰的违约金,故环球公司要求廉娜娜支付违约金,本院也予以支持。廉娜娜所欠环球公司车款本金130000元,违约金为1950元。因孔治国作为廉娜娜的配偶,承诺与廉娜娜共同偿还对环球公司所负的债务,故环球公司要求孔治国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本院予以支持。因李江承诺对廉娜娜所欠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故环球公司要求李江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廉娜娜和被告孔治国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济源环球运输有限公司130000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以13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0‰从2013年1月开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违约金为1950元)。 二、被告李江对被告廉娜娜和被告孔治国共同支付原告济源环球运输有限公司的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00元,由被告廉娜娜和被告孔治国共同负担,被告李江承担连带责任,暂由原告济源环球运输有限公司垫付,待执行中一并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小龙 审判员 李建忠 审判员 董素萍 二〇〇四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新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