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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河南大富大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崔焕焕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济民一初字第2209号 原告河南大富大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珂,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邓大庆,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焕焕,女,1988年6月2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袁大华,济源市沁园街道法律服务所
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济民一初字第2209号
原告河南大富大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珂,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邓大庆,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焕焕,女,1988年6月2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袁大华,济源市沁园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河南大富大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崔焕焕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及开庭传票,并依法适用了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大富大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邓大庆、被告崔焕焕的委托代理人袁大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不服济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4)第148号仲裁裁决,理由如下,第一,被告2012年3月份到其单位工作,有劳动合同和工资表可以证明,但仲裁委员会却以其未提供考勤表、工资表,认定被告所述的参加工作时间,显然与事实不符;第二,依被告住院的9天时间可见,被告的停工留薪期根本没有被告所声称的12个月,只能按9天计算,仲裁委员会认定的6个月无依据;第三,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条规定,因第三人造成工伤,受伤职工赔偿费用承担主体是第三人,对工伤医疗待遇不能重复享受。被告伤情系交通事故责任方所致,应向责任人索赔,不足部分才由单位承担,但被告在仲裁中未向仲裁庭和其出示向交通事故肇事方索赔的情况,视为放弃了对肇事方的索赔,因此其对被告放弃的权益自然无需再承担责任。综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其不承担被告的工伤赔偿责任和被告2012年2月之前的社会保险费。
被告辩称:其是上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因对方经济条件太差,其未起诉要求赔偿。其已被认定为工伤,原告应当对其进行工伤赔偿,支付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各项费用。
经审理查明:被告原系原告单位职工,2012年2月26日,双方签订期限为两年的劳动合同,单位未为原告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保险。2012年9月10日7时35分左右,被告骑电动车到单位上班,行驶到单位门口由东往北转弯时,与一辆电动车相撞,造成被告面部受伤,随即其被送往济源市人民医院治疗,当天下午转到济源市口腔医院治疗,11日到梨林卫生院住院治疗,9月18日出院,上述治疗过程被告支出医疗费用共计6169.24元,被告住院期间,单位也未派人对其进行护理。被告出院后,未再到原告单位上班。2012年10月25日,被告就其受伤一事,向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13年5月24日,被告所受事故伤害被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3年12月20日,经济源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被告的伤残等级为九级。
后被告向济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支付其医疗费、住院生活补助费、鉴定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并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5月16日作出裁决:“1、被申请人河南大富大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应在本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人住院医疗费6169.24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180元、住院期间的护理费278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02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53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1682.7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3365元、因工负伤医疗终结劳动能力鉴定费300元,共计97475元。2、被申请人河南大富大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应在本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为申请人参加养老、失业、医疗保险,并未其补缴2011年2月至2013年3月9日的上述社会保险费单位应承担部分,申请人承担其应承担部分”。裁决后,原告不服,诉至本院。对于被告到原告单位的工作时间,被告称其到单位的工作时间为2011年2月,原告对此不认可,称被告到单位的工作时间为2012年2月26日,并提供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该合同期限为2012年2月26日至2014年2月25日)予以证明。另查:被告受伤前的月平均工资为1700元;济源市市2011年、2012年社会职工年平均工资分别为28184元、32524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对于被告到原告单位的工作时间意见不一致,虽然原告提供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予以证明,但未提供考勤表、工资表等相关证据,故不能证明被告的参加工作时间与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一致,故应以被告陈述的2011年2月到原告单位参加工作为准。被告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已被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为九级,其有选择要求原告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的权利,即使其未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要求赔偿,仍应享受相关工伤待遇。因原告未为被告参加工伤保险,所以,原告应支付被告工伤待遇费用。具体支付数额为:1、医疗费6169.24元;2、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计算为20元/天×9天=180元;3、住院期间的护理费,计算为28184元÷365天×40%×9天=278元;4、停工留薪期工资,因被告的伤残等级作出之日距其受伤之日已经超过12个月,结合其伤残等级及住院天数,本院认为其应享受的停工留薪以6个月为宜,计算为1700元/月×6个月=10200元;5、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计算为1700元/月×6个月=15300元;6、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计算为32524元÷12个月×8个月=21682.7元;7、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计算为32524元÷12个月×16个月=43365元;8、因工负伤医疗终结劳动能力鉴定费300元;以上合计97475元。被告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未再到原告单位工作,其在申请仲裁时也要求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因此,其停工留薪期满后,即2013年3月10日,双方劳动关系应视为解除。对于被告主张的社会保险费的缴纳问题,属于劳动部门的行政管理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故本案不予涉及。综上,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二条第二款、《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原告河南大富大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崔焕焕的劳动关系于2013年3月10日解除。
2、原告河南大富大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崔焕焕医疗费6169.24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180元、住院期间的护理费278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02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53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1682.7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3365元、因工负伤医疗终结劳动能力鉴定费300元,共计97475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缓交),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史立平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亚楠
附:相关法律条文
1、《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六十二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2、《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七条: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按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标准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五级十六个月,六级十四个月,七级十二个月,八级十个月,九级八个月,十级六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五十六个月,六级四十六个月,七级三十六个月,八级二十六个月,九级十六个月,十级六个月。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百分之三十。
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关系同时终止。工伤职工距正常退休年龄五年以上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正常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每减少一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百分之二十;距正常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按百分之十支付。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不得减少按照失业保险规定应当享受的待遇和按有关规定应当享受的经济补偿金。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