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济民一初字第03091号 原告崔建军,又名崔军,男,1977年8月1日出生, 被告白兵,男,成年, 被告李亚梦,女,成年, 原告崔建军与被告白兵、李亚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2014年11月13日,依法由审判员苗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崔建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白兵、李亚梦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8月31日,被告白兵因做生意从其处借款40000元,并出具借据,承诺2014年9月15日前归还,李亚梦作为保证人在借据中签字。借款到期后,被告未予还款,现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40000元。 被告白兵、李亚梦未到庭答辩。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2014年8月31日,被告白兵出具的借条一张,李亚梦作为保证人在借条中签字,证明被告白兵的借款事实、数额以及李亚梦作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事实;原告称该借款不是一次性借的,2014年8月31日之前,被告白兵就陆续从其处借款,截止2014年8月31日共借款40000元时,白兵给其出具借条,白兵的妻子李亚梦作为保证人在借条中签字。 二被告未到庭质证,亦未提供证据。 本院认证如下:二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经本院审查,符合客观、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定。 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及有效陈述,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2014年8月31日之前,被告白兵陆续从原告处借款,截止2014年8月31日,白兵陆续从原告处借款共计40000元时,给原告出具了一张借条,内容为:今借到崔军现金肆万元整(40000)元,于9月15日前还完,借款人白兵,410881198512132539。李亚梦作为保证人在借款中签字。借款到期后,二被告均未予还款。 本院认为:截止2014年8月31日,被告白兵陆续从原告处借款40000元,有被告白兵出具的借条为证,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白兵应予偿还借款。李亚梦作为保证人在借条中签字,因双方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现原告要求李亚梦连带偿还借款40000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白兵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崔建军40000元; 二、被告李亚梦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一并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苗 丹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夏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