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原告李晓路与被告吕凯、济源市钜峰特殊铸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济民一初字第2762号 原告李晓路,男,1969年11月28日出生, 被告吕凯,男,成年, 被告济源市钜峰特殊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虎岭工业园区。 原告李晓路与被告吕凯、济源市钜峰特殊铸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钜峰
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济民一初字第2762号
原告李晓路,男,1969年11月28日出生,
被告吕凯,男,成年,
被告济源市钜峰特殊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虎岭工业园区。
原告李晓路与被告吕凯、济源市钜峰特殊铸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钜峰铸造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9日立案受理,后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开庭传票、诉讼风险提醒书公告送达被告。同年10月15日,依法由审判员苗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晓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凯、钜峰铸造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3月1日至2013年6月1日,被告吕凯先后从其处借款1830000元,陆续归还部分借款后,截止2013年6月1日,尚欠其1440000元,并给其出具借据,由钜峰铸造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现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其借款1440000元及利息。
被告吕凯、钜峰制造公司均未到庭答辩。
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2013年6月1日借据一张,借据中的内容系吕凯书写,担保单位处加盖有钜峰铸造公司的财务专用章,证明被告吕凯的借款金额、双方对利息的约定及钜峰铸造同意承担担保责任。
二被告被告均未到庭质证,亦未提供证据。
二被告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经本院审查,符合客观、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定。
根据原告起诉及有效证据,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2012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吕凯先后从原告处借款,截止2013年6月1日,被告吕凯尚欠原告1440000元。同日,吕凯就剩余借款1440000元出具借据,双方约定月息百分之三,钜峰铸造公司作为担保单位在该借据中加盖公章。出具借据至今,二被告未予还款。
本院认为:截止2013年6月1日,被告吕凯尚欠原告借款1440000元,该事实有吕凯出具的借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现原告要求被告吕凯偿还上述借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约定的利息已超过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故对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利息的起算时间,原告要求从2014年7月21日起计算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钜峰铸造作为担保单位在借据中加盖公章,虽未约定保证方式,但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吕凯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晓路1440000元及利息(从2014年7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支付至还款之日止);
二、被告济源市钜峰特殊铸造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案件受理费17860元,减半收取8930元,由被告吕凯负担,被告济源市钜峰特殊铸造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被告负担部分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一并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苗 丹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夏伟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