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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立田与被告晁灵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济民一初字第1395号 原告李立田,男,1966年10月14日出生。 被告晁灵珍,女,成年,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李立田与被告晁灵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将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公告送达被告
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济民一初字第1395号
原告李立田,男,1966年10月14日出生。
被告晁灵珍,女,成年,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李立田与被告晁灵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将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公告送达被告。同年10月24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立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晁灵珍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7月11日,被告晁灵珍从其处借款110000元,约定用款期限两个月。借款到期后,被告未予还款,现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10000元。
被告未到庭答辩。
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2013年7月11日,被告出具的借条一张,证明被告借款时间及金额。
被告未到庭质证,亦未提供证据。
被告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经本院审查,符合客观、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定。
根据原告起诉及有效证据,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2013年7月11日,被告晁灵珍从原告处借款110000元,并出具借条,内容为:今借李立田现金壹拾壹万元整(110000),借款人晁灵珍。借款至今,被告未予偿还。
本院认为:被告晁灵珍从原告处借款110000元,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为证,本院予以确认。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10000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晁灵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立田11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0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负担,被告负担部分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一并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刘庆九
审判员  苗 丹
审判员  刘雪峰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赵夏伟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