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济民一初字第16号 原告王立占,男,1964年10月15日出生。 被告济源市腾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 法定代表人王雨,校长。 委托代理人张红军,该校法律顾问。 原告王立占与被告济源市腾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腾飞驾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并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开庭传票、诉讼风险提醒书送达被告。2013年2月27日,依法由审判员王亚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2014年4月29日,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再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两次庭审,原告王立占、被告腾飞驾校的委托代理人张红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10月25日,其在腾飞驾校报名学习驾照。2011年11月,其在参加夜考时,腾飞驾校的教练提出让其将农用车驾驶证(C3证)上交后方能参加夜考,其参加夜考后没有通过,教练也未将C3证退还给其。因其没有C3证导致其驾驶农用车期间多次被罚,在2012年3月31日,其参加夜考仍未通过的情况下,便提出让考官先将C3证退还给其,期间其与考官发生争执。回到被告处因某些教练言语过激,其又与教练发生争执,致其受伤。经鉴定,已构成轻微伤。在其向被告要求赔偿期间,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其继续学车,现两年的学车期限已过,需要重新交纳学费,之前通过的科目也要重新考试。现要求被告退还其交纳的学费1700元,并赔偿未拿到驾照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10000元。诉讼中,原告明确经济损失指的是因被告未退还C3证,导致其不能正常营运的损失。 被告腾飞驾校辩称:原告在其校交纳学费学习开车的情况属实,学费数额应以收据为准;被告在培训原告驾车过程中,已尽到相应义务,不存在违约,也没有过错,原告未通过夜考是其自身原因造成的,且学校已通知原告交纳补考费,至今原告未参加考试,并非学校的原因;关于原告向教练上交C3证的时间学校不清楚,但2012年3月31日原告已将该证取走,原告考取C1证,按规定是要上交C3证的,综上原告要求退还学费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没有依据,应予驳回。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2010年12月25日,收据三张,分别系付代收学时卡、保险、书费70元;代收考试费690元;付培训费940元;证明其向被告交纳学费共1700元; 2、2012年12月20日,北海分局治安大队民警于规划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王立占与腾飞驾校教练发生打架事件后,腾飞驾校一直未通知王立占上次考试结果及补考时间。 被告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金额70元和690元的单据不属于学费;证据2,认为系证人证言,不予认可。 被告提供的证据有:驾驶人科目考试成绩单两张及考试日志详细信息,证明原告已通过科1笔试、科2倒库移库、科2附加考试。 原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 本院认证如下:被告对原告提供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证据2,因证人于规划未到庭接受质证,无法核实证明内容的真实性,本院不予认定;原告对被告提供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 根据原、被告诉辩意见及有效证据,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2010年10月25日,原告王立占分别向腾飞驾校交纳考试费690元、学时卡、保险、书费70元、培训费940元,以上共计1700元,其中考试费、学时卡、保险、书费均显示系代收。后原告在腾飞驾校学车,驾校给原告发书、并交纳保险,经过培训,原告陆续通过科1笔试、科2倒库移库、科2附加考试,后原告陆续参加科3的两次夜考,但均未通过,之后原告未再参加科3考试。原告称2011年11月,其参加夜考时将C3证交给了驾校教练,被告对原告上交C3证的时间不清楚,但双方均认可2012年3月31日原告已将C3证取走。另外,关于学车时间双方均认可自原告的报名申请被公安机关受理并制作档案即2010年10月27日起开始计算,期限2年,如2年内未考取驾照,需要重新交纳学费,再次参加考试。 本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处学车,有被告出具的收据为证,且被告对该事实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在参加两次夜考未予通过的情况下,是否能继续参加考试,以及参加考试的具体时间和程序被告对此应当具有通知义务,因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在两次夜考未通过后,学校曾通知原告交纳补考费,对此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被告未能及时履行通知义务导致原告未能在学车期限内参加考试,未能考取驾照,造成原告学车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原告交纳的培训费960元,被告应予退还。关于考试费、学时卡、保险、书费共计760元,虽原告将费用交给了被告,但被告只是代收,并非实际收取人,现原告要求被告退还上述费用,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因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济源市腾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退还原告王立占960元。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待执行中一并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宋楠楠 审 判 员 刘庆九 代理审判员 苗 丹 二〇一四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赵夏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