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济民一初字第1777号 原告葛家国,又名葛春平,男,1955年5月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肖文,济源市北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党传武,男,1971年2月3日出生。 被告姚东英,女,1970年12月9日出生。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张向东,济源市玉泉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葛家国与被告党传武、姚东英侵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并将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送达被告。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葛家国诉称:其和被告均在五龙口景区购买村委开发的房经营饭店,共用墙的中线是双方的界限。但被告一直超占其门前的60公分地方,并采取泼粪等行为妨碍其经营,致使其饭店长期无法经营,现要求被告停止超占其门前的60公分地方,将挖的坑埋住,并赔偿损失10000元。 被告辩称:原告说的房墙界线属实,院地是共用的,原告没有院地使用权证据。其没有侵占原告的地界,60公分地界是被告的,2013年原告才提出其占的60公分地界是原告的。 本院认为:侵权是不享有权属的人侵犯享有权属的人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是以确权为基础,是权属明确、合法,权属不清、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对土地权属还存在争议,就不能构成土地侵权。本案中原、被告经营的饭店的房屋是没有合法手续的房屋,原、被告对所争议的这60公分地界均称有使用权,但均提供不出合法有效的手续,土地使用权权属不明,故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案件范围,故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葛家国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庆九 人民陪审员 陆传京 人民陪审员 马国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赵夏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