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济民一初字第951号 原告贾李艳,女,1975年2月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立晓,济源市梨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艳平,女,成年。 被告李小波,男,成年。 被告李小爱,女,成年。 原告贾李艳与被告李艳平、李小波、李小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依法由审判员刘庆九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立晓到庭参加诉讼,三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1月15日被告李艳平借其50000元未还,被告李小波系李艳平丈夫,李小爱系连带担保人,现要求三被告归还该款。 三被告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2014年1月15日被告出具的借据一张。证明被告李艳平借其50000元,李小爱系连带担保人。2、婚姻登记信息,证明李艳平、李小波系夫妻关系。 本院认证如下:三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其质证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客观、真实,本院予以认定。 根据有效证据,确认以下案件事实:被告李艳平、李小波系夫妻关系。2014年1月15日被告李艳平借原告50000元,由被告李小爱连带担保,并约定同年4月1日之前还,但该款至今未还。 本院认为:被告李艳平借原告50000元,被告李小爱连带担保人,有二被告出具的借条为证,本院对该事实予以认定。因李艳平、李小波系夫妻关系,故原告要求李艳平、李小波归还50000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小爱系连带担保人,故应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艳平、李小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贾李艳50000元,被告李小爱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期限履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李艳平、李小波负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一并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庆九 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赵夏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