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济民一初字第2487号 原告济源环球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永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牛应中,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赵伟利,河南俊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支公司。 代表人崔长安,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先进,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济源环球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运输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济源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并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诉讼风险提醒书。同年12月25日依法由审判员王素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环球运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牛应中、赵伟利,被告人保财险济源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先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环球运输公司诉称,其所有的豫U05212号大型普通客车在被告处投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2011年1月12日,该车由邢卫东驾驶沿温邵线由东向西行驶时,与郭根运驾驶的农用三轮车相撞,造成电业、网通、有线三公司线杆及配套设施和公路设施损坏。后经交警部门认定,邢卫东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其先后赔偿以上三公司财产损失共计17923元,现要求被告支付保险金17923元。 被告人保财险济源支公司辩称,如果事故车辆在其公司投保属实,其公司同意对原告应承担的合法损失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予赔偿,但本案中原告要求的损失不属实,且本案已过诉讼时效,原告的请求应予驳回。 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 1、交通事故认定书1份,证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及责任划分以及原告车辆的司机邢卫东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2、保险单2份,证明豫U05212号大型普通客车在被告处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其中商业三者险的保险金额为500000元,未购买不计免赔; 3、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鉴定结论书、赔偿凭证及相关委托手续各3份,证明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电业、网通、有线三公司线杆及配套设施和公路设施损坏等损失共计17923元,原告已进行赔付。 被告人保财险济源支公司质证后,对原告提供证据1、2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根据事故认定书对方车辆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对证据3有异议,认为鉴定书不能证明鉴定部门及鉴定人员是否具有资质,且鉴定内容不具备客观性,不予认可。 被告人保财险济源支公司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1份,该条款第9条约定“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按下列免赔率免赔:(一)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5%,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10%,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15%,负全部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20%”。 原告质证后,对该证据不予认可,认为签订保险合同时被告未曾向其出示该条款,也未向其释明不计免赔事项,其对该条款并不知情,故不应对其产生合同约束力。 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认为:被告对原告提供证据1、2的真实性无异议,且以上证据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采信,虽被告对事故责任划分有异议,但不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反驳,故对其抗辩主张本院不予采纳;证据3系交警部门委托相关单位所做鉴定结论,并已扣除残值,且证据之间能够互相印证,故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对其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原、被告诉辩主张及以上有效证据,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2011年1月12日21时25分许,邢卫东驾驶原告所有的豫U05212号大型普通客车沿温邵线由东向西行驶至温邵线26KM+300M处,与前方同向郭根运驾驶的尾部没有任何灯光装置的无号牌农用三轮车追尾相撞,大客车失控后又撞在道路右侧的几根电线杆上被迫停下,造成车上人员受伤,大客车及三轮车损坏,电业、网通、有线三公司线杆及配套设施和公路设施损坏。该事故经沁阳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处理,邢卫东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郭根运承担次要责任。2011年1月15日,沁阳市价格认证中心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鉴定结论书,分别认定沁阳市公路局的损失为1650元、沁阳市网络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沁阳分公司的损失为7753元、沁阳市广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的损失为8520元(共计17923元)。截至2013年8月4日,原告对上述损失赔付完毕。 另查:1、豫U05212号牌大型普通客车在被告处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其中商业三者险的保险金额为500000元,未购买不计免赔;2、根据商业三者险条款的约定,未购买不计免赔的,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15%;同时又约定被保险机动车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70%。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系有效合同。合同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现邢卫东驾驶投保车辆与郭根运驾驶的农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沁阳市公路局、沁阳市网络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沁阳分公司及沁阳市广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三家单位的损失17923元。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投保车辆的司机邢卫东承担主要责任、郭根运承担次要责任,故原告及郭根运应根据责任比例对第三方的损失进行赔偿。 根据法律规定,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应首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再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予以赔偿。因此本案中第三方的损失17923元应首先由事故双方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各承担2000元,剩余损失13923元根据事故责任由被告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70%为9746.1元。此外,由于原告未为投保车辆购买不计免赔,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15%,故被告赔偿时应扣除免赔额1461.9元(9746.1元×15%)。关于不计免赔,原告认为签订保险合同时被告未向其出示该条款,其对该条款不知情,不应对其产生合同约束力,对此本院认为是否购买不计免赔直接关系到保险费的收取金额,且原告系专门经营汽车运输的公司,有多年参保经验,对此应是知情的,故其该项抗辩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人保财险济源支公司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对此本院认为原告的赔付直至2013年8月4日方才履行完毕,而本案中原告是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起诉的,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故被告该项抗辩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被告应给付的保险理赔款为10284.2元(9746.1元-1461.9元+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济源环球运输有限公司10284.2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8元,减半收取124元,由原告负担54元,被告负担70元,被告应负担部分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一并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五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素娟 二〇一四年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苗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