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济民一初字第2817号 原告田小丽,女,197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崔学礼,济源市大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焦作市骏马物流有限公司。 代表人刘永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炳义,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 代表人张波,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晋强,晋城市法律服务指导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沁阳市振国运输有限公司。 代表人侯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原丽珍,河南永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 代表人赵春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青叶,河南敬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辛海波,男,198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正党,男,198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庚琛,系被告王正党朋友。 原告田小丽与被告焦作市骏马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沁阳市振国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辛海波、王正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并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及开庭传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9月8日,陶路路驾驶豫HA8133号牌重型仓栅式货车沿二广高速公路西半幅由东向西行驶中,与前方陈向阳驾驶的晋C38896号客车追尾,后又与王庚琛驾驶的豫HD1030挂豫H030D号牌货车发生追尾相撞,晋C38896号牌客车被撞后又与前方停驶的晋E62114厢式货车追尾相撞,造成四车辆受损、陶路路死亡、孟国强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大队处理,认定陶路路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王庚琛承担次要责任。其车辆因该事故产生车损、施救费、鉴定费、停运损失等共计13万元,现请求被告赔偿以上损失13万元。 本院认为,原告田小丽提供的客运车辆租赁承包合同书显示晋C38896号牌客车的产权属于山西汽运集团阳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原告田小丽仅是承包该车辆进行营运,现该车发生交通事故产生损失,应由其所有权人主张权益,故原告田小丽以其名义起诉主体错误,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田小丽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素娟 二〇一四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刘苗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