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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田新建与被告梁磊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济民一初字第2575号 原告田新建,男,198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田甜,系原告妻子。 委托代理人李国森,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磊磊,男,198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
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济民一初字第2575号
原告田新建,男,198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田甜,系原告妻子。
委托代理人李国森,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磊磊,男,198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水支公司。
原告田新建与被告梁磊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并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及开庭传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9月16日,被告梁磊磊驾驶的豫U31168号牌轿车与其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致其受伤住院。现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其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0000元。
本院认为:事故车辆豫U31168号牌轿车的承保公司并非本案中的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水支公司,因此原告起诉被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田新建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素娟
二〇一四年元月七日
书记员  刘苗玉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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