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济民一初字第2539号 原告付产量,男,1966年7月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凯杰,郑州市二七区德化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济源支公司。 原告付产量诉被告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济源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付产量诉称,2009年12月17日,其在被告处投保太平福禄双至终身寿险和太平附加真爱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保险合同编号:000929468629008。2014年6月1日,其患肾衰尿毒症住院治疗,2014年6月30日出院,后向被告理赔,2014年7月9日,被告作出拒赔通知书。其投保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应给予赔偿。请求被告支付理赔款3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济源支公司未在工商部门查找到该公司注册登记信息,不存在该诉讼主体,故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受理条件,应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付产量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依法予以免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常维帼 人民陪审员 张 桀 人民陪审员 孙亭亭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丽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