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原告卢战伟与被告周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济民一初字第2015号 原告卢战伟,男,汉族。 被告周刚(曾用名周小刚、周吉新),男,汉族。 原告卢战伟与被告周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
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济民一初字第2015号
原告卢战伟,男,汉族。
被告周刚(曾用名周小刚、周吉新),男,汉族。
原告卢战伟与被告周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战伟、被告周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卢战伟诉称,2013年4月中旬,被告以办事为由,在原告处取走20000元。并于2014年1月19日给原告出具借条。现要求原告支付借款20000元及利息。
被告周刚辩称,其不欠原告钱,也不认识原告。2013年3月份,经其亲戚张福东介绍,原告给其20000元让其帮忙给原告的儿子在铁路上找工作,其将20000元交给沁阳的赵玉德帮忙。因其交给赵玉德的不是原告一家的钱,有好几家。后来赵玉德因诈骗被公安机关控制。其把包括收原告的20000元以及赵玉德给其打条的情况全部向公安机关提交并陈述,其认为这钱应当让赵玉德还。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2014年1月29日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借条一张,证明被告借原告20000元。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款其不应当归还。
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认为,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予以认定。
根据以上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2013年4月,原告儿子的姨夫张福东称被告周刚有铁路上的招工指标,原告交给被告20000元,让被告给其儿子办理铁路上的招工指标。后被告将该款交给沁阳市柏香镇新村的赵玉德(又名李高),让赵玉德给原告办理。此后赵玉德制作了一张假的招工通知书由被告交给了原告。但原告的儿子一直不能上班。2013年7月14日,赵玉德因多次以给他人办理招工指标为名诈骗他人现金,被济源市北海派出所刑事拘留,2014年1月29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借条。赵玉德于2014年8月6日以诈骗罪被济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另六个月,对赵玉德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诉讼中,原告也认可其交给被告的20000元是让被告给其儿子办理招工指标的。在赵玉德被公安机关控制后,原告也到公安机关对该事实进行了陈述。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借其20000元,经本院查明该款是原告让被告托人给其儿子办理招工手续,并不是被告自己用款。且该款被告交给了赵玉德,赵玉德因诈骗被判处有期徒刑,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该违法所得也包括原告的20000元。因此原告以借款为由要求被告归还,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卢战伟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晓霞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薛田利
责任编辑:海舟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