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济民一初字第2152号 原告燕楠楠,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桂玲,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蒙,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济源市盈佳生物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坛工业区轻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杨赟,董事长 被告济源市金海源冬凌草种植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天坛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斌斌,经理。 原告燕楠楠与被告济源市盈佳生物饮品有限公司、济源市金海源冬凌草种植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二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举证须知、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燕楠楠的委托代理人张桂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济源市盈佳生物饮品有限公司、被告济源市金海源冬凌草种植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燕楠楠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5月6日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被告济源市盈佳生物饮品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80000元,被告济源市金海源冬凌草种植有限公司担保。期限三个月。同时约定原告提前收回借款需提前7日通知被告,三个月以内利率按1%计算。现原告按双方约定提前收回借款。要求被告归还借款80000元及利息(按利率1%计算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 被告济源市盈佳生物饮品有限公司及被告济源市金海源冬凌草种植有限公司均未答辩,也未提供证据。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2014年5月6日原告与济源市盈佳生物饮品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协议书一份、借据一份,证明济源市盈佳生物饮品有限公司借原告8万元。 2、2014年5月6日,二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承诺书一份,证明第二被告愿意对原告的借款承担担保责任。 3、原告于2014年7月6日给被告济源市盈佳生物饮品有限公司下发的通知及邮局回执一份,证明原告按合同第10条约定提前收回借款本金及利息。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认定。 根据以上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2014年5月6日原告与济源市盈佳生物饮品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协议书一份,约定济源市盈佳生物饮品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80000元,期限三个月,还款方式为按月还息、到期还本。原告若提前收回本金,应提前7日向借款方告知。借款不满三个月的,按月息1%计算利息,三个月以上的按月息1.5%计算利息。当日原告将现金80000元支付被告济源市盈佳生物饮品有限公司,该公司于当日给原告出具书面借据,内容为:河南济源市盈佳生物饮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赟(借款人)今借到燕楠楠(出资人)人民币80000元用于经营。月利率2%,借款期限三个月。自2014年5月6日至2014年8月5日。原告、被告济源市盈佳生物饮品有限公司及杨赟在该借据上签字盖章。二被告并于同日向原告出具承诺书,内容为:尊敬的燕楠楠女士,济源市金海源冬凌草种植有限公司、济源市盈佳生物饮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杨赟向你承诺,与你签订的借款协议,借款金额人民币80000元,借款期限三个月,自2014年5月6日至2014年8月5日,利息2%,如不能按协议约定收到本息,本公司郑重承诺,用我公司及名下公司资产支付你的本金及利息。合同签订后,二被告未能归还原告借款利息。2014年7月6日原告以特快专递方式向被告济源市盈佳生物饮品有限公司下发通知:济源市盈佳生物饮品有限公司并杨赟女士,贵公司分别在2014年5月6日与我签订借款协议,向我借款80000元,根据协议约定,现通知贵公司及你本人,我需提前收回借款,请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期满后三日内,按约定将借款本金和利息(借款利息按约月息1%乘以实际天数计算)归还给我,逾期将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协议是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按协议约定借给被告济源市盈佳生物饮品有限公司现金80000元。而该公司未按约定归还原告借款利息,侵犯了原告的利益。现原告要求被告济源市盈佳生物饮品有限公司提前归还借款及利息,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济源市金海源冬凌草种植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应当对该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济源市盈佳生物饮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借款80000元及利息。(利率按月利率1%从2014年5月6日支付至借款还清之日) 二、被告济源市金海源冬凌草种植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案件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850元,由被告济源市盈佳生物饮品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济源市金海源冬凌草种植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暂由原告负担,待执行中一并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晓霞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薛田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