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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宣富与被告李胜利、济源市承留镇卫佛安村第十居民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济民一初字第1220号 原告王宣富,男,汉族。 被告李胜利,男,汉族。 被告济源市承留镇卫佛安村第十居民组。 代表人杨红才,该组组长。 原告王宣富与被告李胜利、被告济源市承留镇卫佛安村第十居民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济民一初字第1220号
原告王宣富,男,汉族。
被告李胜利,男,汉族。
被告济源市承留镇卫佛安村第十居民组。
代表人杨红才,该组组长。
原告王宣富与被告李胜利、被告济源市承留镇卫佛安村第十居民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二被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宣富、被告李胜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济源市承留镇卫佛安村第十居民组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宣富诉称,2000年原告组里统一分地。原告分的土地中有0.8亩林地。合同期为50年。国家依法给原告办理了林权登记证。原告按国家规定在该林地上种植了国槐、山萸肉果树等。2010年冬天,被告李胜利将原告的70颗国槐移走,并损坏原告14颗国槐,14颗山萸肉果树,价值10000元,经原告报案,派出所询问李胜利时,李胜利说是被告济源市承留镇卫佛安村第十居民组将树卖给了其。原告去问组长,组长说组里已经将原告林地收回,并从李胜利处将款取走。现要求二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0000元。
被告李胜利辩称,其不应承担责任。原告所诉的树木是承留镇卫佛安村第十居民组的,该组将树卖给了轵城镇聂庄张小三,其受雇于张小三挖树,树木现被卖到轵城镇黄龙村,当时是20元一棵。据其所知组里已将包括原告在内的农户林地收回,并给原告和其他的农户进行了补偿,但只有原告不服。以上的事与其无关,不应承担责任。
被告济源市承留镇卫佛安村第十居民组未答辩,也未提供证据。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其对0.8亩林地及林地上的树木享有使用权及所有权,被告李胜利则辩称原告所诉的0.8亩林地已被组里收回。所以原告是否对0.8亩林地上的树木享有所有权,在于其是否对0.8亩林地享有使用权。所以,本案涉及到土地使用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故本案不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宣富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晓霞
审 判 员  常维帼
代理审判员  李晋豫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小莉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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