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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成全与被告翟加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济民一初字第1405号 原告王成全,男,1957年7月3日出生,汉族。 被告翟加铭,男,成年,汉族。 原告王成全与被告翟加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举证须知
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济民一初字第1405号
原告王成全,男,1957年7月3日出生,汉族。
被告翟加铭,男,成年,汉族。
原告王成全与被告翟加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举证须知、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成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翟加铭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9月,其带领民工30余人为被告所承包的承留镇南岭村村村通道路硬化工程硬化道路,共硬化9000多平方米,施工费共计8万余元。施工期间被告仅支付1万余元施工费,欠款62000元给其出具了欠条,该欠款近几年其多次讨要无果。现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欠款62000元。
被告未答辩也未提供证据。
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2010年9月21日被告出具的欠条1张,证明被告欠款62000元。
本院认证意见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予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上述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被告欠原告施工工资62000元,于2010年9月21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到南岭民工队王成全民工工资款陆万贰仟元整(62000)元翟加铭2010年9月21日”。该欠款被告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工资款62000元,有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该欠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翟加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成全6200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一并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邓素云
审 判 员  常维帼
代理审判员  李晋豫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亚楠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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