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济民一初字2275号 原告王秀枝,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晓峰,济源市五龙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济源市华亿科技电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天坛创业园C区。 法定代表人赵红卫,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付建中,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王秀枝与被告济源市华亿科技电力电器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秀枝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晓峰、被告济源市华亿科技电力电器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付建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秀枝诉称,2014年6月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175550元,约定月利率为1.5%。并为原告出具了借据2张。现要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175550元及自借款之日至还清之日的利息。 被告济源市华亿科技电力电器有限公司辩称,1、原告所诉借款未到期,不应当归还。2、原告所诉的利息存在计算复利的行为。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2014年6月5日被告公司给原告出具的借条两张,合计1175550元,约定月息1.5%,半年付一次利息。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 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认为,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 根据以上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2014年6月5日被告公司给原告出具借条两张,共向原告借款合计1175550元,并约定月息1.5%,半年付一次利息。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时并未约定还款时间,原告随时可向被告主张自己的权利。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及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原告请求的借款存在计算利息复利息的情况,但并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其辩称理由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济源市华亿科技电力电器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秀枝借款1175550元及利息(利率按月利率1.5%从2014年6月5日起计算至借款还完为止)。 案件受理费15480元,减半收取7740元,由被告负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一并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晓霞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姚 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