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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飞与被告段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济民一初字第2815号 原告赵飞,男,1980年4月6日出生,汉族。 被告段君,男,198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 原告赵飞与被告段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举证须
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济民一初字第2815号
原告赵飞,男,1980年4月6日出生,汉族。
被告段君,男,198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
原告赵飞与被告段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举证须知、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段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7月7日,被告在其处借现金50000元,当时称用10天,但后经其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拖不还。现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50000元。
被告未答辩也未提供证据。
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2014年7月7日被告出具的借条1张以及被告给其出具借条时的现场照片1张,证明被告借其款50000元。
本院认证意见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予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上述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4年7月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了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赵飞现金伍万元整(50000元)借款人:段君2014.7.7”,借条下方写有段君的身份证、电话等信息。该50000元借款被告至今未还。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未还,有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借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50000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段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赵飞5000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负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一并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李晋豫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白丽君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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