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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先奖与被告济源市宏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济民一初字第2115号 原告陈先奖,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党俊卿,河南俊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任文刚,河南俊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济源市宏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常有刚,系本公司经理。 住所
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济民一初字第2115号
原告陈先奖,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党俊卿,河南俊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任文刚,河南俊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济源市宏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常有刚,系本公司经理。
住所地:济源市新济路苗店汽车产业园
原告陈先奖与被告济源市宏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先奖的委托代理人党俊卿、任文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济源市宏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先奖诉称,2014年6月9日,其与被告签订了地坪工程合同书,承包了被告位于济源市新济路苗店村路南吉利汽车4s店的维修区的工程。工程结束后,被告仅支付原告部分工程款,剩余14000元,被告至今未归还。现要求被告归还原告工程款14000元。
被告济源市宏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未答辩,也未提供证据。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2014年2月9日原告与被告法定代表人常有刚签订的地坪工程合同书一份,证明原告承揽了被告的地坪工程。单价为每平米25元。2、2014年6月18日,被告公司工作人员李小军给原告出具的施工平方数,证明原告实际施工面积为1360平方,合计34000元,被告已经支付20000元,剩余14000元未付。支付方式为银行付款,分两次,每次1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认定。
根据以上有效证据,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2014年2月9日原告与被告法定代表人常有刚签订地坪工程合同书一份,原告承包了被告位于济源市新济路苗店村路南吉利汽车4s店维修区地坪的工程,约定单价为每平米25元。2014年6月18日,被告公司工作人员李小军给原告出具的施工平方数:斯博锐公司为宏升汽贸地坪装修,共计1360平方。原告工程款合计为34000元。后被告分两次支付原告20000元,剩余14000元,被告未支付。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地坪装修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合同。合同签订后,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已经按合同约定完成了装修义务,被告应当及时履行付款义务。原告现要求被告支付剩余款14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济源市宏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陈先奖14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被告负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一并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晓霞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薛田利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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