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济民一初字第2610 原告王涛,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国震,河南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顺达胜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军,公司经理。 原告王涛与被告山西顺达胜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7日立案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提醒书等法律文书。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涛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国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山西顺达胜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涛诉称,原告为被告维修该公司承揽的济源市联通分公司通信设备期间,被告拖欠其维修费用59000元。由被告授权的济源项目部经理郭陆伟给原告出具了欠条。多次讨要被告未付,现要求被告支付。 被告山西顺达胜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未答辩,也未提供证据。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被告公司任免通知书二份和公司聘任书一份,证明济源项目处负责人郭陆伟是被告单位在济源的授权代理人,是项目负责人,由郭陆伟出具的加盖项目部公章的债务应由被告承担。2、提供维修合同一份,证明原告和被告存在合同关系。3、提供欠条一份,证明被告在济源的项目处欠原告维修费59000元。 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认定。 根据以上有效证据,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2012年8月30日,原告与被告在济源授权的项目经理郭陆伟签订了济源本地网(平原)线路维护业务责任界面书,由原告负责被告承揽的济源市联通分公司通信设备本地网线路的维护工作。合同期限为2012年9月1日至2013年9月1日。合同签订后,原告即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维护义务。2013年8月14日郭陆伟给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王涛7月份代维费59000元(含赔补费),山西顺达胜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同时加盖了“山西顺达胜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济源项目部”公章。郭陆伟也在欠条上签了自己的名字。后被告未付款。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济源授权的项目经理郭陆伟签订了书面协议,由原告负责被告承揽的济源市联通分公司通信设备本地网线路的维护工作,双方形成修理合同关系。期间被告欠原告7月份代维费59000元。由郭陆伟给原告出具了欠款手续。原告持该欠款手续向被告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山西顺达胜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涛维修费59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期限履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1275元,减半收取637.5元,由被告负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一并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晓霞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姚 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