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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李峰诉被告河南银基装饰工程公司房屋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济民一初字第1281号 原告李峰。 委托代理人段东波。 被告河南银基装饰工程公司。 原告王李峰诉被告河南银基装饰工程公司房屋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13日立案受理后,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济民一初字第1281号

原告李峰。

委托代理人段东波。

被告河南银基装饰工程公司。

原告王李峰诉被告河南银基装饰工程公司房屋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13日立案受理后,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峰诉称,其与河南银基装饰工程公司2012年7月20日签订房屋装修合同。约定:工程造价为46857元,承包方式为包工半包料,开工时间为2012年7月24日,竣工日期为2012年9月22日。其与河南银基装饰工程公司2012年7月22日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如果河南银基装饰工程公司拖延工期按每日200元承担违约金。之后,经多次催促,河南银基装饰工程公司不安排施工,后其又找另外一家装饰公司进行装修。此前其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河南银基装饰工程公司预付款36000元工程款。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装修合同、判令河南银基装饰工程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4143元和违约金20000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河南银基装饰工程公司”未经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注册登记,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故李峰将“河南银基装饰工程公司”列为被告进行起诉不当,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故对李峰的起诉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峰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小龙

审判员  李建忠

审判员    董素萍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新明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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