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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秋霜、孟祥瑞与遂平县嵖岈山镇魏楼村委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立一民终字第169号 上诉人刘秋霜,女,1980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 上诉人孟祥瑞,男,2005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系刘秋霜之子。 法定代理人刘秋霜,系孟祥瑞之母。 上诉人刘秋霜、孟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立一民终字第169号

上诉人刘秋霜,女,1980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

上诉人孟祥瑞,男,2005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系刘秋霜之子。

法定代理人刘秋霜,系孟祥瑞之母。

上诉人刘秋霜、孟祥瑞不服遂平县人民法院(2014)遂民初字第1271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刘秋霜、孟祥瑞上诉称,刘秋霜婚后一直在出生地居住,并在本村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其子孟祥瑞出生后,户口登记在母亲刘秋霜名下,其二人具有村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2012年,遂平县嵖岈山镇魏楼村民委员会与遂平县友利实业有限公司达成荒山收购协议,并约定友利实业有限公司以新建的商品房作为收购补偿,魏楼村民委员会以出嫁女无论户口是否迁出、有地无地均不享受本村村民待遇为由,未给予二上诉人补偿,侵害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撤销原裁定,指令遂平县人民法院受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秋霜、孟祥瑞因村委会未给予其二人荒山收购补偿提起诉讼,涉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不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卫国

审 判 员  王巧莉

代理审判员  许卫卫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 园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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