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2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信阳大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金旭,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静秋,河南晓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闻世宽,男,汉族,1963年8月4日出生。潢川县南方家私销售中心业主。 委托代理人阮祥忠,河南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信阳大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闻世宽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潢川县人民法院(2012)平民初字第007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信阳大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韩静秋,上诉人闻世宽及其委托代理人阮祥忠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潢川县人民法院(2012)平民初字第0076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潢川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陶加峰 审判员 李 虎 审判员 邱世财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黄莹莹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