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上诉人居剑飞与被上诉人秦勇、唐新强、孙友谊民间借贷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1471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居剑飞,男,1981年4月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莫本新。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秦勇,男,1973年5月生。 被上诉人唐新强,男,1972年4月生。 被上诉人孙友谊,男,1970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1471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居剑飞,男,1981年4月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莫本新。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秦勇,男,1973年5月生。
被上诉人唐新强,男,1972年4月生。
被上诉人孙友谊,男,1970年10月生。
上诉人居剑飞与被上诉人秦勇、唐新强、孙友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息县人民法院(2014)息民初字第6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14年8月25日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居剑飞及委托代理人莫本新,被上诉人秦勇、被上诉人唐新强、被上诉人孙友谊经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查明:被告秦勇于2013年8月16日向原告居剑飞借款,出具借条一张:“今借到居剑飞现金壹拾壹万捌仟元,用款时间6个月一次性还完款。如果到期不还清款,今双方商定从借款日期起按月息3分计算还清款。借款人:秦勇。担保人:唐新强、孙友谊,借款人到期不还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借款到期后担保人唐新强分别于2014年3月10日以借款人秦勇之名还款40000元,收条注明(唐新强担保的已还);2014年3月12日以借款人秦勇之名还款12700元。原告于2014年3月31日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偿还借款68000元及利息。
一审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居剑飞要求被告秦勇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主张,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依法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本案原、被告双方约定利率是月息3分,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相比,出入不大,故利率按月息3分计算,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借条上所写借现金118000元,实际应为借现金100000元,6个月利息(月息3分)18000元。担保人唐新强于2014年3月10日、12日二次以借款人秦勇之名还款52700元,实际应为还借款本金50000元,逾期27天的利息2700元(本金100000元,月息3分)。借款100000元的利息已结至2014年3月12日。被告秦勇现欠借款应为本金50000元、已结利息18000元(本金50000元,月息3分,未结利息,从2014年3月13日起计息至还款之日止)。被告孙友谊是借款担保人,应按约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意见》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之规定,一审判决:一、被告秦勇下欠居剑飞借款本金50000元、已结利息18000元、未结利息(本金50000元,月息3分,从2014年3月13日起计息至还款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清偿。二、被告孙友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居剑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人居剑飞上诉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2013年8月16日,被上诉人秦勇向上诉人借款118000元,约定期限6个月,由被上诉人唐新强、孙友谊作担保,约定到期不还清,从借款日期起按月息3分计算还清。三被上诉人到期后均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因此,三被上诉人就应按约定承担利息。同时,一审判决认定实际借款应为100000是认定事实错误,应以借条为准。
被上诉人秦勇,唐新强、孙友谊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
本院认为,上诉人居剑飞上诉称,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被上诉人应当以借据上118000元还清本息,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偿还下欠款68000及利息的理由成立。从2013年8月16日,被上诉人秦勇给上诉人居剑飞所写欠条看,清楚地记载借居剑飞现金118000元,原审推定实际借款10万元没有证据依据,应以原始借条作为定案的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息县人民法院(2014)息民初字第695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二、三项;
二、变更息县人民法院(2014)息民初字第695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一项为被上诉人秦勇下欠上诉人居剑飞本金68000元,并从2014年3月13日起按约定月息3分支付利息到还款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清偿完毕。
二审诉讼费1500元,由被上诉人秦勇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郑鹏飞
审判员  崔仁海
审判员  左立新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黄莹莹
责任编辑:海舟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