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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大兰、李大秀、李淑霞、李树梅、李绪兰、李绪平、李大格与被上诉人李淑娟,原审原告陈国荣赡养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13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大兰,女,1950年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大秀,女,1954年正月初九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淑霞,女,1959年6月17日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13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大兰,女,1950年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大秀,女,1954年正月初九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淑霞,女,1959年6月17日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树梅,女,196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绪兰,女,1966年5月23日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绪平,女,1968年12月15日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大格,女,1969年1月15日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淑娟,女,成年,汉族。
委托代理人熊树刚,河南文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陈国荣,女,1933年3月5日生,汉族。
上诉人李大兰、李大秀、李淑霞、李树梅、李绪兰、李绪平、李大格因与被上诉人李淑娟,原审原告陈国荣赡养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5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大兰、李大秀、李淑霞、李树梅、李绪兰、李绪平、李大格,被上诉人李淑娟及委托代理人熊树刚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59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陶加峰
审判员  邱世财
审判员  李 虎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姚 涛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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