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14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德全,男,1968年11月5日生,汉族,个体户。 委托代理人严加忠,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明奎,男,1947年7月16日生,汉族,个体户。 委托代理人胡国民,平桥区平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李贵勇,男,196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李德全与被上诉人黄明奎,原审第三人李贵勇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01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德全及其委托代理人严加忠,被上诉人黄明奎及其委托代理人胡国民,被上诉人李贵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原告黄明奎在明港镇工人街北段购买有一块地皮,2008年交给第三人李贵勇等合伙人共同建房。房屋建好后,李贵勇因欠黄明奎有款项不能按时偿还,约定让黄明奎联系买主购买房屋,以卖房款作为偿还欠款。黄明奎联系被告李德全买房,经协商李德全以139640元的价格买下五楼门朝东的一套住房。2009年11月1日李贵勇与李德全签定了一份购房协议,协议第二条约定:该套住宅建筑面积约为136㎡,单价为990元/㎡,总价约人民币壹拾叁万肆仟陆佰肆拾元整,第三条、付款方式,乙方收到房屋钥匙时一次性付清,第五条、甲方负责办理好房产证,费用乙方承担人民币伍仟元整,其余部分由甲方负责(乙方办证费伍仟元随购房款一次性全额付清)。第六条、甲、乙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回房屋或者退房,如有违反视为违约,违约金为购房总价的30%。协议签好后,李贵勇给李德全出具一份收条,收条为:收到,今收到李德全购房款人民币壹拾叁万玖仟陆佰肆拾元整(139640元)。收到人:李贵勇,09年11月1日。同时李贵勇又出具了一份证明,证明:此房款由黄明奎收取,李贵勇,2009年11月1日。协议签订后,李德全已搬入居住,截止2012年9月16日,李德全分数次付给黄明奎人民币100400元,下欠39240元未付。 原审认为,被告李德全与第三人李贵勇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及李贵勇与原告黄明奎之间的债权转让合法有效,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李德全已向黄明奎支付大部分房款,说明对李贵勇与黄明奎之间的债权转让知晓并认可,为此,原告黄明奎要求被告李德全偿还欠款39240元及赔偿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虽然双方未约定利息事宜,但被告应在约定的期限内(收到房屋钥匙时)及时地清偿债务,被告未能及时清偿,被告对自己的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双方没有提及到交钥匙的时间,且原告黄明奎对被告李德全分批付款也没有持异议,原告的利息损失应从最后一次付款时间(2012年9月16日)算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利率按银行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由于黄明奎不是房屋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其不享有合同中的权利,故黄明奎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办好房产证后付清房款,根据协议约定,付款期限为交房屋钥匙时而非办好房产证时,关于办房产证事宜可向第三人李贵勇主张,而不是向原告黄明奎主张,故对于被告的辩称理由,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判决:一、被告李德全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黄明奎的欠款人民币3924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从2012年9月16日起计算利率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原告黄明奎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案受理费780元,由被告李德全负担。 宣判后,李德全不服,提起上诉称,其在签订购房款的当日即向李贵勇支付了购房全款134640元,事实是黄明奎向李德全借款100400元,故请求二审判决:一、黄明奎返还给李德全100400及利息。二、判决李贵勇在30日内给李德全办理房产证。 被上诉人答辩称,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请二审维持原判。 二审查明的主要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的本诉系黄明奎请求李德全支付购房余款,上诉人认为黄明奎向李德全借款100400元,请求二审判决黄明奎返还给李德全100400元及利息的理由。经查,李德全主张该100400元债权,但未向人民法院提交支持其主张的依据,而且上诉人的该请求与本案分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其可待有证据后另行主张权利。上诉人请求二审判决李贵勇在30日内给李德全办理房产证的理由。经查,在诉讼中,李德全就该请求未提出反诉,因此,其亦应当另案主张权利。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780元,由上诉人李德全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郑鹏飞 审判员 邱世财 审判员 左立新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黄莹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