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14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涛,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冯雪松,公司职工。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勇,男,1986年1月生,汉族,住息县孙庙乡段庄村西围孜组。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磊,男,1986年3月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孙自忠,系孙磊父亲。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一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凯,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史久川,男,1964年8月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息县农村客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喻得豹,男,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留香,河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杨勇、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史久川、息县农村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息县人民法院(2013)息民初字第16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勇、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冯雪松,被上诉人中国人寿财险信阳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凯、息县农村客运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徐留香、史久川、孙磊的委托代理人孙自忠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息县人民法院(2013)息民初字第166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息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110元,退回上诉人杨勇1055元,退回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1055元。 审判长 郑鹏飞 审判员 邱世财 审判员 李 虎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姚 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