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上诉人童娇、童安红、付国霞与被上诉人尤全增婚约财产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9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童娇,女,出生于1992年11月05日,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童安红,男,出生于1972年05月20日,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付国霞,女,出生于1972年11月17日,汉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9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童娇,女,出生于1992年11月05日,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童安红,男,出生于1972年05月20日,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付国霞,女,出生于1972年11月17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建川,河南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尤全增,男,出生于1991年03月26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罗志江,男,1946年4月28日生,汉族。
上诉人童娇、童安红、付国霞因与被上诉人尤全增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潢川县人民法院(2014)潢民初字第000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童娇、童安红、付国霞及委托代理人陈建川,被上诉人尤全增及其委托代理人罗志江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潢川县人民法院(2014)潢民初字第0006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潢川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陶加峰
审判员  李 虎
审判员  邱世财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黄莹莹
责任编辑:海舟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