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9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童娇,女,出生于1992年11月05日,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童安红,男,出生于1972年05月20日,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付国霞,女,出生于1972年11月17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建川,河南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尤全增,男,出生于1991年03月26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罗志江,男,1946年4月28日生,汉族。 上诉人童娇、童安红、付国霞因与被上诉人尤全增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潢川县人民法院(2014)潢民初字第000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童娇、童安红、付国霞及委托代理人陈建川,被上诉人尤全增及其委托代理人罗志江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潢川县人民法院(2014)潢民初字第0006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潢川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陶加峰 审判员 李 虎 审判员 邱世财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黄莹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