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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黄伟与被上诉人赵保香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信中法民终字第16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伟,男,1968年2月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保香,女,1967年9月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武迎春,信阳市平桥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黄伟因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信中法民终字第16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伟,男,1968年2月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保香,女,1967年9月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武迎春,信阳市平桥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黄伟因与被上诉人赵保香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13)平民初字第7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黄伟,被上诉人赵保香及委托代理人武迎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13)平民初字第74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裁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朱 峰
审判员 文 刚
审判员 罗华松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其洋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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