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信中法民终字第16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伟,男,1968年2月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保香,女,1967年9月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武迎春,信阳市平桥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黄伟因与被上诉人赵保香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13)平民初字第7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黄伟,被上诉人赵保香及委托代理人武迎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13)平民初字第74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裁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朱 峰 审判员 文 刚 审判员 罗华松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其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