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信中法执字第78号 申请执行人:信阳正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保斌,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商城县金属材料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信中法民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书的规定,于2013年1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依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内容偿还借款894095.27元及延迟履行利息(从2013年1月10日至还款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2013年3月21日,本院依据(2013)信中法执字第15号民事裁定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商城县金属材料公司所有的位于商城县城关镇北环路(现滨河路)26号的14间【其中一层七间为门面房。二层七间为住房】予以查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商城县金属材料公司所有的位于商城县城关镇北环路(现滨河路)26号的14间【其中一层七间为门面房。二层七间为住房;且在该债务中已依法办理抵押登记的(公)字第95032号房屋他项权证裁明的建筑面积为913.47平方米】的房产依法予以查封、扣押。续查封期间,该财产由被执行人保管,并不得变卖、毁损、抵押或设定其他担保物权。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 刚 审判员 杨荣光 审判员 曾 峰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闫茹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