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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开芳商标侵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信中法执字第106-3号 申请执行人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原芜湖美的日用家电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健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张开芳,女,1951年5月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信中法执字第106-3号

申请执行人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原芜湖美的日用家电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健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张开芳,女,1951年5月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潢川县。

被执行人程先才,男,195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系张开芳丈夫,住址同上。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信中法民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赔偿款15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履行赔偿义务,本院于2014年11月20日从被执行人程先才个人账户中扣划22740元,其中赔偿款15000元,案件受理费400元,利息7110元(从2014年1月20日至2014年10月10日),执行费23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3)信中法民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赔偿款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鸿飞

审判员  叶 鹏

审判员  刘建文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闫茹洁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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