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信中法执字第72-2号 申请执行人翟伟,女,汉族,1969年9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 委托代理人张辉,河南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李晓,男,汉族,1977年7月2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信阳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月15日作出的信仲调字(2013)第035号调解书,申请执行人翟伟已于2014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同年6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目前被执行人李晓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晓目前尚不具备执行条件,权利人尚未受偿人民币200000元,对尚未执行的数额,经权利人申请发放债权凭证,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权利人可随时依债权凭证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鸿飞 审判员 曾 峰 审判员 叶 鹏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闫茹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