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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黄守合商标侵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信中法执字第105号 申请执行人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原芜湖美的日用家电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健,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黄守合,男,汉族,1971年4月21日生,住河南省潢川县,系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信中法执字第105号

申请执行人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原芜湖美的日用家电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健,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黄守合,男,汉族,1971年4月21日生,住河南省潢川县,系黄州亚兴集团连锁店超市仁和分店个体经营户的业主。经营地址:潢川县仁和镇新街。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信中法民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黄守合给付赔偿款15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黄守合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于2014年10月24日自动履行赔偿款15400元,执行费23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3)信中法民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赔偿款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鸿飞

审判员  叶 鹏

审判员  刘建文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闫茹洁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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