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信中法执字第105号 申请执行人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原芜湖美的日用家电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健,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黄守合,男,汉族,1971年4月21日生,住河南省潢川县,系黄州亚兴集团连锁店超市仁和分店个体经营户的业主。经营地址:潢川县仁和镇新街。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信中法民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黄守合给付赔偿款15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黄守合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于2014年10月24日自动履行赔偿款15400元,执行费23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3)信中法民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赔偿款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鸿飞 审判员 叶 鹏 审判员 刘建文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闫茹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