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信中法执字第73-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平桥支行。 法定代表人夏宗禄,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信阳市豫南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红军,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郭红军,男,汉族,1955年4月16日生,住信阳市平桥镇。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平桥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信阳市豫南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郭红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5日、2014年5月14日分别作出(2014)信中法民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2014)信中法民金初字第2-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平桥支行(以下简称工行平桥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信阳市豫南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豫南公司)、郭红军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工行平桥支行同意本院向其发放8878095.57元及利息的债权凭证,待被执行人豫南公司、郭红军有履行能力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4)信中法执字第7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荣光 审判员 刘建文 审判员 王 明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闫茹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