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信中法执字第98-2号 申请执行人信阳市平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 法定代表人吴存刚,系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卫金厚,系该社风险资产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霞,河南申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谷新桥,男,1963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 被执行人信阳中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平西路。 法定代表人谷新桥,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晓刚,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执行人谷川,男,1989年4月16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 申请执行人信阳市平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谷新桥、信阳中正置业有限公司、谷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5日作出的(2014)信中法民金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谷新桥、信阳中正置业有限公司、谷川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信阳市平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800万元(人民币,下同)及相应的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申请执行费等。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信阳中正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信阳市平桥区平西路西侧(戴庙二组)的面积为4680.20平方米国有出让商住用地(该土地使用权证号为信市国用2010第30133号)及该宗地上东临平西路的一幢12层在建商住楼(标示为丰泽园小区1号楼)中的3层至12层共计40套住房及该楼1、2层自北向南第1至10间门面房等房产及相应附属配套设施。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对未执行款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领取债权凭证。本案不足部分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信中法民金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鸿飞 审判员 曾 峰 审判员 叶 鹏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闫茹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