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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盛达商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固始县毛巾被单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信中法执字第36-1号 申请执行人信阳市盛达商务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固始县毛巾被单厂。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信阳市盛达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阳盛达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固始县毛巾被单厂借款纠纷一案,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信中法执字第36-1号
申请执行人信阳市盛达商务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固始县毛巾被单厂。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信阳市盛达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阳盛达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固始县毛巾被单厂借款纠纷一案,依据(2001)信中法经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认定固始县毛巾被单厂偿还信阳盛达公司4080000元及利息。执行中,因固始县毛巾被单厂不具备执行条件,向信阳盛达公司发放(2002)信中法债证执字第66债权凭证。2013年4月7日,信阳盛达公司向本院申请,要求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案恢复执行后,固始县毛巾被单厂仍不具备执行条件,信阳盛达公司同意本院向其公司发放债权凭证,待固始县毛巾被单厂具备执行条件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01)信中法经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信阳市盛达商务有限公司未得到的4080000元本金及利息发放债权凭证,待固始县毛巾被单厂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信阳市盛达商务有限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荣光
审判员  刘建文
审判员  王 明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闫茹洁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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