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信中法执字134号 申请执行人倪弘杨,男,1970年2月2日出生,住固始县。 被执行人张晓峰,女,1968年4月9日出生,河南省固始县。 倪弘杨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河南省固始县公正处2011年12月14日作出(2011)固证民字第7593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案,本院已立案执行。 经审查:(2011)固证民字第7593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及2014年6月26日该公证处作出(2014)固证执字第0015号执行证书对利息、违约金具体数额及计算方法均没有确定。 本院认为: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及执行证书是法院强制执行的依据。本案中(2011)固证民字第7593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及(2014)固证执字第0015号执行证书对利息、违约金包括哪些内容,具体数额分别是多少,计算方法等均没有确定,属认定事实不清,裁定事项不明确具体,确有错误,导致法院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河南省固始县公正处(2011)固证民字第7593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及(2014)固证执字第0015号执行证书,不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刚 审判员 史训利 审判员 刘建文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闫茹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