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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喜中申请执行上海前进服装厂淮滨分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信中法执字第37-1号 申请执行人吴喜中,男,汉族,高中文化,1970年8月日出生,郑州市人。 被执行人上海前进服装厂淮滨分厂。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吴喜中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上海前进服装厂淮滨分厂(以下简称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信中法执字第37-1号
申请执行人吴喜中,男,汉族,高中文化,1970年8月日出生,郑州市人。
被执行人上海前进服装厂淮滨分厂。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吴喜中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上海前进服装厂淮滨分厂(以下简称淮滨分厂)借款纠纷一案,依据(2003)信中法民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认定淮滨分厂偿还吴喜中2376800元。执行中,因淮滨分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于2005年8月25日向吴喜中发放(2004)信中法债证执字第29号债权凭证。2013年4月7日,吴喜中向本院申请,要求对淮滨分厂恢复执行。本院恢复执行后,淮滨分厂仍不具备执行条件,吴喜中同意本院向其发放债权凭证,待淮滨分厂具备执行条件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03)信中法民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吴喜中未得到的2376800元发放债权凭证,待上海前进服装厂淮滨分厂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吴喜中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荣光
审判员  刘建文
审判员  王 明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闫茹洁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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