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信中法执字第58-1号 申请执行人张健,男,汉族,1966年4月17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被执行人王建业,男,汉族,1955年5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 被执行人王文业,男,汉族,1962年12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 申请执行人张健与被执行人王建业、王文业因借款担保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一案,郑州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9月3日作出的(2011)郑仲调字第592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健已于2014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2014年5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权利人已受偿566200元,权利人尚未受偿513800元,对尚未执行的数额,经权利人申请发放债权凭证。待被执行人王建业、王文业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依债权凭证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鸿飞 审判员 曾 峰 审判员 叶 鹏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闫茹洁 |